星期一, 8月 15, 2011

為身心障礙者服務 或接受他們服務

閱讀王增勇老師的文章,他提到1965年美國通過老人福利法(
Older American’s Act),被譽為老人福利的里程碑,十四年後美國社會學者Carol Estes(Estes, 1979)發表「老化集團」(Aging Enterprise)一書,抨擊老人福利法實施後,已然形成一個以老人為生的龐大集團,以專業、學術研究、與服務提供業者三者交互建構而成的利益共生體,成為老人福利法下最大的受益者,而這個集團口口宣稱矢志服務的老人則淪為「被管理與噤聲的對象」

我們實驗室從事精障科技研究超過五年,不少學生因而畢業甚至出國獲獎,有的學生研一就發表了論文,等著畢業,有的專題生因而甄試國立研究所或本校成功,老師本身也因從事研究升等。這些其實都很好,不過別忘了我們的初衷是為精障者服務,讓他們有機會因我們提出的科技,提升生活品質,重拾工作機會,找回生命尊嚴。從上述美國的例子,我們必須小心身為學術研究者可能變成既得利益者,表面上從事精障研究,從而提出畢業論文,試問內心是否真正願意貼近精障者,用心解決他們的問題? 到底是為精障服務,還是精障在服務,值得每位同學時時深切反思。

最近我很高興看到有同學不問論文題目,也不在乎做的已是發表過的科技,自發專注協助精障者/特教學生在場域如何活用這些科技,協助服務者與精障者/特教學生排除遭遇的技術困難,這樣的精神,是我們實驗室最珍貴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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